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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诉妻辱骂殴打自己要离婚妻称丈夫是妈宝男

发布时间:2020-02-27 20:30:15 阅读: 来源:订书针厂家

讯 2015年2月10日舒城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滕先生诉称,自己与被告赵女士于2012年10月相识,201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6日婚生一女,取名滕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辱骂、殴打原告,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11月20日,被告不辞而别,至今不归。2015年2月6日、7日,被告家庭成员三次来原告家打砸、闹事。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滕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被告赵女士辩称:滕先生所述的双方相识、结婚以及孩子出生的时间属实。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还好。但是滕先生没有主见,不分是非,什么都听父母的,是个妈宝男,而且滕先生使用家庭暴力,三次毒打我,并不是滕先生诉称的我对他使用家庭暴力,而且我有他毒打我后,我受伤的照片证明,现在我已经心灰意冷。所以2014年11月20日外出打工至今。现在滕先生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并同意由滕先生抚养婚生女滕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相识恋爱,201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6日婚生一女,取名滕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吵打。被告遂于2014年11月20日独自外出务工。2015年2月6、7两日,滕赵两亲家之间因儿女不睦而发生冲突,经公安民警调解虽平息了事态,但却使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原告滕先生遂于2015年2月10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赵女士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自愿离婚,予以准许。婚生女滕某某由原告滕先生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赵女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年负担孩子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度的7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孩子抚养费;被告赵女士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其探视孩子时,原告滕先生应予配合。(王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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