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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院院长疑无任职资格不符法官法规定《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7 01:09:01 阅读: 来源:订书针厂家

闽南网8月8日讯 过去半个多月,新闻主角之一是法官,特别是居领导位的法院院长、副院长。这个备受尊敬的职业,似乎遇到了一些问题,从县城临武到省城长沙再到大上海,“法院院长”频遭质疑,有点受伤。

8月1日,微博曝光了“上海高院5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虽经官方调查,证实其中并没有副院长,陈雪明只是曾任浦东法院副院长,而事发时的身份是上海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但高院副院长这个身份已经广为流传。

法院中院院长产生程序

此前的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曾成杰死刑,外界强烈质疑其没有通知家属。多名法律学者和律师公开质疑长沙中院院长罗衡宁,批评其没有学过法律,也没有法律工作经历,从其公开简历来看并不符合《法官法》对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规定。

7月17日,湖南临武县瓜农与城管冲突死亡。事发后,临武县城管局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继而被媒体曝光,他还有一重身份是临武县法院副院长。而这种兼职是直接违反《法官法》的。

接连发生的几起事件,引发了各界对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素质的讨论。临武事件后,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对方婉拒采访,但表示问题将会在随后举行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有个答案。7月25日,最高法院长周强在这次会议上提出将“全面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院长“不懂法”?

长沙中院院长任职资格遭质疑

“没有学过法律没有法理概念的人担任法院院长,其荒谬性,就如同一个没有学过医学没有临床经验的人动刀给病人手术。其后果,都可能是致命的。”7月14日,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发了这样一条微博,配图是长沙市中院院长罗衡宁的简历。

从罗衡宁的官方简历来看,他历任中南工业大学宣传部部长、长沙市外宣办副主任、岳麓区委副书记、望城县委书记等职,在2008年被第一次选举任命为法院院长前,没有法律工作经历。他有法学硕士学位,但专业为马克思理论教育,与法律无关。

多位律师、法律学者都公开质疑罗衡宁“不懂法”,不具备《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而《法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中,有一项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对照罗衡宁的简历,确实没有证据证明他具备上述条件。郑州市公安局便衣支队政委@民警吕宏伟建议其引咎辞职的一条微博,被转发了3万多次。

湖南高院工作人员表示,长沙中院院长从干部管理来看是省管干部,由省里负责;从法律程序来看,法院院长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高院与中院是业务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只是协管,不便对此发表意见。

“两长”门槛低

不符任职资格现象“不罕见”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下简称“两长”)都被视为一个高配半格的领导岗位,多有从来没干过法律工作的党政干部成为法院、检察院的领导。

有法学家认为,之所以外界普遍认为“两长”任职的门槛不高,是因为《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两长”却只需要几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据他了解,从全国来看,违反《法官法》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并不罕见。其中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和认定“从事法律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是:主要包括从事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而立法工作又被具体解释为“在有立法权的部门中从事法律工作”。《检察日报》曾报道,在安徽只有省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有立法权的合肥市、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而其他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因为没有立法权,所以在这些部门工作原则上不认为是“从事法律工作”。

在中级人民法院中,问题主要集中在西部不发达地区。就是长沙这样的省会或副省级城市,也有个别类似问题存在。

系统内任职增多外行指挥减少

虽然门槛不高,但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还是给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素质提高提供了保障和依据。法院院长不懂法的情况明显改善,越来越多的法院、检察院领导出自系统内部或政法机关间的交流任职。

2004年的一组数据显示,山东各级法院共选任院长、副院长412人,其中从法院系统提拔的286人,占到了总数的69.4%,从其他部门调入的126人,也全部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湖北某中院一位法官介绍,当地中院院长原为省高院庭长,副院长4人全部来自基层法院院长,其中3人此前为中院庭长,1人从公安局提拔交流到另一县当院长。

而湖北检察系统更是强势,2003年湖北市县两级检察长换届中,新任检察长从检察机关内部产生的占80%。到了2011年,61个新任的检察长中,检察系统内部产生达到92%。

门槛或抬高

相关修法建议纳入立法规划

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份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内司委“建议将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内司委报告中引用了最高法、最高检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回复。其中,最高法提出,“人民法院副院长应从法官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意味着,副院长的门槛大大提高,如果要被任命为副院长,需要本身就是法官或者通过司法考试,而不能凭借其他法律工作经历作为任职资格。但这一回复还没有变为《法官法》的修改案。

曾提出修改《法官法》议案的一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认为,目前法院院长确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领导、管理岗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过市长的甚至远比当过法学院院长的要更加胜任。他建议将党组书记与法院院长分设,由党组书记负责政治领导、人事、行政等事务,但无权干预审判事务,而法院院长则回归法律职业化、专业化。

如果说这样步子迈得太大,他建议可以将“从事法律工作”收窄为“从事司法工作”,也就是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这样就把属于立法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属于执法的行政执法官员排除在外,变动不大,具有可操作性。

最高法提方向

正规专业职业化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忠说,地方党委主管、高级人民法院协管中院院长的人选,地方党委与省高院一起酝酿或分别推荐、建议,由省委决定,征求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各方意见,交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在他看来,近年来“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院长的任命,较此前,分量逐渐趋强”。

2008年,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各级人大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事实也确实如此,近年来,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不断强调变被动协管为主动协管,积极推荐下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人选,并以《法官法》、《检察官法》为依据,尽可能将没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选摒弃。

在湖北,省检察院不但在换届期间主动商请地方党委调整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长人选,还在非换届期间,通过监督或提请省人大监督,撤销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检察长人选。湖北省检甚至曾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调入检察系统的人员如果未经省检审核同意,省检将不发工作证和制服,不评定检察官等级。

现状到底怎样,未来又如何改革?7月18日,记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都发去了采访申请,最后只收到最高法的回复。最高法相关工作人员7月22日对南都记者表示,对采访申请后履行了正常的报批程序,法院院长任职资格、《法官法》履行情况等是好问题,但目前没有获得授权做出回复。

该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关注几天后就要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你的问题或许能在会议上看到答案”。

7月25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最高法院长周强高调提出“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机制,形成法院人才队伍的合理布局。”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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