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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五

发布时间:2021-06-18 15:59:10 阅读: 来源:订书针厂家

商务部关于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五

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 1、正常价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商务部对惠好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11、使用完后按程序要求关闭机器,严禁直接切断电源品划分为低克重标准牛皮箱纸板、高克重标准牛皮箱纸板、高克重高强度牛皮箱纸板。并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分别计算低克重标准牛皮箱纸板和高克重标准牛皮箱纸板,并将高克重高强度牛皮箱纸板排除在计如果需实行较为精确的计算算倾销幅度之外。经审查,该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强度影响了产品的成本,根据公司的答卷高克重高强度牛皮箱纸板与高克重标准牛皮箱纸板的成本是相同的。另外,公司用以划分高低克重的标准并不合理,不能准确合理反映克重高低对产品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同时商务部认为,使用加权平均的计算和比较方法也能够保证被调查产品与其外国同类产品之间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中商务部暂不接受公司对产品型号的划分主张,商务部决定暂不分强度和克重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及进行比较。

调查期内对非人为酿成的各类零件破坏该公司部分外国同类产品由自己的纸箱厂内部消耗或以易货交易的方式进行国内销售,公司主张易货交易按照数量进行,且交易价格并非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格明显高于非易货方式的交易,并非正常情况下的商业交易,因此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应予以排除。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内部消耗部分不能认定为销售,而易货交易方式的销售存在特别的交易方式和价格安排,销售中不存在可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正常交易价格,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将上述交易予以排除,暂以该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给纸箱生产者的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商务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原始答卷中,报告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时,只报告销售被调查产品所发生的间接销售费用,没有报告直接销售费用。在补充提交的答卷中,该公司虽然补充递交修改后的第六部分的相关表格,并主张将直接销售费用数据加入至产品销售费用,重新报告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成本。经审查,商务部发现,首先,公司所报的成本中没有包括折旧及摊销费用,也未进行任何解释说明,商务部决定暂将该项费用加入该公司成本数据中;其次,公司所报告的相关费用是以数量为基础分摊,商务部初步认定公司费用分摊不合理,暂以公司所报的销售收入为基础重新分摊该公司的相关费用;第三,公司重新报告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直接费用数据与其表4-2及表6-5相关数据不一致,因此,商务部暂不接受重新提交包括直接销售费用后的成本数据,商务部暂按照扣除运费、折扣等直接销售费用之后的价格与不含直接销售费用的成本进行比较。

商务部根据重新调整的数据计算该公司调查期在公开市场上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并据此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交易超过20%,商务部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商务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位于美国的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且该公司汇报知道这部分被调查产品销往中国大陆;一部分由公司直接销售给位于大陆的关联贸易商或最终用户,其中,部分产品销售给位于中国大陆的有关联关系的最终用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该公司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交易,暂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2)对于该公司直接向有关联关系的最终用户进行的销售。商务部初步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这部分销售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其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差异不大,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决定暂接受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依据该公司直接销售给有关联关系的最终用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位于大陆的非关联关系贸易商或最终用户的交易,暂依据该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关系贸易商或最终用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商务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物理特性调整,惠好公司计算了其销售的高强度箱纸板和标准箱纸板的加权平均价格,并依据两者的价格差距进行调整以反映高强度箱纸板的不同特性和价格。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没有详细说明两者在成本方面的具体差异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此项调整主张。

关于包装费用,惠好公司将包装成本按照生产量的比例分摊到产品的总吨数中,并将人工和管理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报告。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没有指出在出口和国内销售中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包装上具体差异且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此项调整主张。

该公司主张对其国内销售中发生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并未提供关于确实发生了上述费用以及有关仓储时间和仓储费率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该调整主张。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公司主张的关于正常价值其他调整项目,商务部决定暂时接受公司的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包装费用,惠好公司将包装成本按照生产量的比例分摊到产品的总吨数中,并将人工和管理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报告。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公司没有指出在出口和国内销售中被调查产品包装上具体差异且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此项调整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由于惠好公司在中国大陆既向最终用户进行销售,也对贸易公司进行销售,而在美国,仅向最终用户进行销售。为了调整对中国大陆贸易公司的销售以使其能与向中国大陆和美国的最终用户的销售具有可比性,惠好公司分别核算对贸易公司和最终用户进行销售时的加权平均价格,并依据两者价格的差异主张对出口销售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不同贸易环节的销售中公司在销售职能和销售行为上存在实质性的不同,且该种不同对价格产生了一贯及明显的影响,从而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公司对其出口销售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

该公司主张对其出口销售中发生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并未提供关于确实发生了上述费用以及有关仓储时间和仓储费率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商务部暂不接受该调整主张。

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其他调整项目,商务部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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